自甘冒险时评_关于体育运动中的自甘冒险规则研究
1.在篮球场受伤是否可以索要赔偿
2.自甘冒险的适用范围
3.受害人自甘风险的规定有哪些
4.自愿参加活动受伤谁负责
5.观看球赛的孩子来抢球受伤是谁的责任
6.北京首例适用民法典案件开庭,这起案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7.自甘风险原则在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产生的风险全部由自己承担吗?
打球受伤了对方是否需要赔偿要视情况而定。
1、如果是对方的原因造成的,对方确实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如果是受伤者自己不小心受伤了,那么这个责任对方是不需要承担的。
3、如果参与活动的当事人有所约定,一般是这类体育运动都是当事人自甘风险的行为,组织者、参与者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伤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自甘冒险制度,即在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到第十三条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篮球场受伤是否可以索要赔偿
自甘风险,即为行为人在明知有一定风险的情况下,自己仍甘愿冒险。民法典第1176条对其进行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行为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行为人不得请求其他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1176条中的“风险”应认定为文体活动自身性质所决定的风险。但不同的文体活动固有的风险不尽相同,对于风险的概念及性质界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仍需要公权力机关与时俱进加以明确,在这之前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文体活动本身属性等自由裁量。
从适用领域上,《民法典》之“自甘风险”并非适用于一切具有危险性的活动,而仅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自甘风险”规则的引入未改变活动组织者的归责标准,亦未免除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有他人与自甘风险之受害人存在某种基础法律关系时,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使得受害人从事自甘风险之危险行为,那么该等基础法律关系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并未直接被“自甘风险”规则排除。
根据《民法典》,在文体活动中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认定仍基于其是否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即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无法直接用“自甘风险”规则来免责。当然,活动参与者之间“自甘风险”规则从而受害者自行承担风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活动组织者的补充责任风险。
自甘冒险的适用范围
不可以索要赔偿。若不存在故意则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补偿。作为体育运动,特别是篮球、足球等有人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体育运动,完全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自愿参加这种具有风险性的竞技运动,应视为甘冒风险行为。因比赛造成受伤,此系比赛中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纯属意外,因为比赛中的冲撞,原本就是篮球运动的特点,不许在比赛中有冲撞,是对篮球运动规律的违背。文体活动的参与者应当充分意识到参加篮球、足球、羽毛球以及网球等文体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自愿参加的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所谓自甘风险,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即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在现代民法上,自甘冒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也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尤其是篮球运动本身就是一个攻守对抗的动态过程,自愿参加者应认识到该行为具有危险性,在其他参加者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下受伤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对方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一方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恶意肘击等行为致人损害的,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尽管上述文体活动中的类似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但是该行为人实际地导致了受害人受伤,在损害发生之后应当负担相应的照顾、帮助义务,以维护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受害人自甘风险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规则,仅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且仅适用于由参加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愿参加活动受伤谁负责
法律主观:
一、自甘风险的定义
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是来自于英美法的免责事由,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的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也讨论过是否要规定自甘风险,专家有比较一致的意见,只是考虑对这个免责事由尚未进行深入研究,没有确实的把握,因而没有规定。
二、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是:
1、组织者组织的活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例如蹦极等;
2、受害人对该种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有认识,却自愿参加;
3、受害人因参加该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该文体活动参加者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该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备这些构成要件的,即成立自甘风险,免除其他参加者的侵权责任。可见,即使其他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一般过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自甘风险规则的内涵
1、自甘风险不等于有“过错”。自甘风险行为是否等于有过错,应当看这个活动是否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受害人一定要冒险穿过有阻隔设施的建筑工地而被掉落的物品砸伤,或者是在景区违背提示冒险自行攀爬而跌落造成摔伤的,这些活动很显然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受害人有过错,应自担损害后果。但是法律并不禁止文体活动这一类的冒险活动,所以并不能认为参加这类活动的行为属于受害人有过错。
2、自甘风险的情况下也并不一定存在受害人的承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不违背强行法和善良风俗的情况下,该约定即有效。所以,如果自甘风险可以认定为受害人接受结果的话,就可以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但是接受风险并不等于接受结果。风险,意味着结果的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则对于受害人而言,就存在接受风险但是不接受结果的情况。这也是为什么在诸如手术、投资等大家都明知有风险的场合,也一定要参与人签署自担不利后果的承诺书的原因。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受害人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的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观看球赛的孩子来抢球受伤是谁的责任
自愿参加活动受伤,如果该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参加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参加者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该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参加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容易受伤,但因为参加者是自愿参与这些活动的,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些活动的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这就是“自甘风险”规则的体现。自甘风险是指知道有风险,自愿冒险的原则。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总之,自愿参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因为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害,除非其他参与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其他参与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首例适用民法典案件开庭,这起案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观看球赛的孩子来抢球受伤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款规定了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
也就是说,自甘冒险者在运动过程中受到其他参加者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损害发生后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甘风险原则能够消除公众在参与正常体育活动时对法律责任承担的疑虑,促进全面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活动效率和质量。同时,该原则也为体育活动举办方或组织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
就本案来说,足球运动作为传统体育竞技项目,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和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运动中发生意外人身伤害属于正常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应被允许和容忍。运动员对运动风险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措施。
自甘风险原则在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产生的风险全部由自己承担吗?
一、案件具体内容
宋先生与周先生都是羽毛球业余爱好者,他们因为在比赛中相识,经常一起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宋先生、周先生以及四位?球友?约好在朝阳区某公园举行一场羽毛球3V3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周先生打出一球击中了宋先生右眼。经检查,宋先生被周先生打出的羽毛球击中致右眼受伤,接近失明。于是,宋先生以侵害其健康权为由,将周先生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二、审判经过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起判决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法院认为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是非常赞同法院审判结果,因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在比赛交流中肯定会发生身体受伤风险。既然参加了羽毛球比赛,那么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性,也是有所了解。但仍自愿参加对抗比赛,应该属于自愿行为,只要不是对方故意进行伤害,那么我认为对方就没有赔偿责任,无需担责。
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这个新规则出台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不能因为在对抗比赛中受伤就找别人赔偿责任,那么谁以后还敢进行对抗性体育活动。自甘风险”原则,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提高活动效率和质量。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据此自甘风险原则构成要件主要是以下四点:
(一)受害人明知有风险。
即受害人对自己参加的活动所存在风险及该风险会产生的危害结果是明知得的;其次受害人明知风险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要怎样证明受害人明知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在适用自陷风险规则时若完全以一个理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角度判定受害人是否明知是不合适的,如对于一个完全没有接触过一项运动的理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要完全了解一个运动存在哪些风险是有难度的,其次若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从小就开始学习一项运动,他可能比一个理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更了解一项运动的风险所在。所以在考量受害人是否明知时,年龄、精神状况、家庭背景等,均应当作为知情要素的考量范围。
(二)受害人是自愿的。 即受害人明知风险的存在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仍自愿进行活动,非道德、法律规定、被强迫等原因而参加某项活动。比如消防员救灾灭火是因其职业而应当履行的职责;见义勇为导致自身损害的系出于道德因素。在考虑受害人自愿因素时主要考量的因素在于受害人明知风险依然作出愿意进行某项活动的意思表示的自由程度,即使受害人明知风险,但其因为疏忽大意或是过于自信认为其可以避免风险,或者其本来可以选择风险更小的方式,只要受害人在选择进行某项活动时是完全独立的自由的作出积极的意思表示或是消极的愿意参加某项其明知风险的活动,就可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三)风险系固有风险。 即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是因固有风险现实化所带来的结果。受害人在进行活动时所认识到的并自愿承受的应当是该活动的固有风险,如篮球运动会发生碰撞、骑马项目会可能从马背上摔落等,若因为运动器械损坏造成受害人损坏,这就不属于固有风险。其次受害人所受到损害必须是是受害人接受的固有风险现实化的结果,受害人明知这种固有风险,并自愿接受这种固有风险而进行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成立自甘风险,受害人自愿承受这种固有风险给其带来的损害,在这个范围里受害人自甘风险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超出了这种范围,也不应该属于受害人自甘风险。也就是说即使受害人接受了该项运动的固有风险,但不应该因此而免除其他人的注意义务,这一点可结合自甘风险规则中第二款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四)无加害人或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无加害人,如在进行文体运动时奔跑摔倒等,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在碰撞类运动中,致活动参加者损害,但加害人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两种情形也可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那么在文体活动中违反活动规则可以认定为加害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吗,若因加害人犯规认定加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比如篮球比赛,不管是在个人私下组织运动中还是在各种国际赛事中各种球员犯规都是很常见、不可避免的,若以此认定加害人的责任,并不利于该项运动的发展,其次也不应该把某类比赛规则直接上升到法律高度。因此认定加害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个例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