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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属于什么法律法规的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属于什么法律法规的

tamoadmin 2024-06-27
1.世巡赛体育主管执照是什么2.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3.本人打算和当地网吧合作举办一场CS邀请赛。活动是否要到有关部门登记,是否办理什么手续,是否要有法律

1.世巡赛体育主管执照是什么

2.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3.本人打算和当地网吧合作举办一场CS邀请赛。活动是否要到有关部门登记,是否办理什么手续,是否要有法律支持

4.国际起跑口令

5.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属于什么法律法规的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属于什么法律法规的

目前我国武术行业管理机构主要有三个,门派就是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来评定。其中,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武术研究院均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国家机构,中国武术协会则是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

据悉,去年,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明确对武术从业人员和习武人员列出八条禁令,其中包括不得自创门派、私下约架。

2021年1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联手推出《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十类须重点清理整治的武术乱象,包括严禁私下约架、自创门派、自封“掌门”等。

扩展资料

《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重点清理整顿的乱象:

管理办法明确十类须重点清理整治的武术乱象,包括违反武术赛事活动及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组织或参加不规范的赛事活动;随意自创门派、私下约架、恶意攻击、相互诋毁、歧视他人;

自封“大师”“掌门”“正宗”“嫡传”等称号,欺世盗名,招摇撞骗,误导群众;以“拜师收徒”“贺寿庆典”“评比表彰”等为名收费敛财,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背离武术精神,利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和恶意炒作等手段发表不当言论,造谣传谣或骗取钱财;

伪造、销售假运动员等级证、假段位证、假教练员证、假裁判员证或相关资格证书;通过武术赛事和活动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利用武术活动场所或指使纵容他人从事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罔顾安全,不分项目、性别、年龄、体重级别,不按规定使用护具进行武术搏击比赛;借武术之名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央广网-国家体育总局重拳整治十类武术乱象 详解监管措施、门派评定等问题

世巡赛体育主管执照是什么

法律规定。根据查询官方网站显示,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所以兰州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叫国际马拉松。

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2021年9月8日,为进一步强化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 号)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运行实际,四川省体育局发布了《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办法(试行)》和《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细则》)。

《办法》和《细则》的发布,旨在统筹体育产业的发展与安全,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在《办法》和《细则》两份文件中,都同时提到了体育产业从业人员必须 持证上岗 的要求,并且明确提到了 体育经理人 资质审核要求。

本人打算和当地网吧合作举办一场CS邀请赛。活动是否要到有关部门登记,是否办理什么手续,是否要有法律支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专项体育运动设施和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内健身房等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第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关于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并以公示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举行听证会。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根据农村特点和需求,合理布局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为农村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第十条 改造老旧小区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应当根据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绿道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球类设施、器械类设施等公共体育设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照体育设施设计和安全要求,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第三章 开放与使用第十三条 除举办赛事以及进行维修保养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

(一)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三)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开放。

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实行低收费开放。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和全民健身日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分时段定价等措施,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实行优惠开放,并根据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特点选择相应时间段实行免费开放。

国际起跑口令

多大规模?人员多少?

规模小无所谓了,规模大一点儿也就是文化、公安、体育等部门吧。

可以在当地市(区)、县长信箱里面问一下啊!

附: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竞赛工作,确保各类电子竞技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

(一)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以及有外籍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的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运动员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子竞技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三)举办地方性电子竞技比赛,依照当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竞赛的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申请举办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主办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能力执行全国体总秘书处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

(三)有与比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四)有与比赛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

(五)使用的比赛设备符合中国电子竞技运动技术规则规定的设备标准;

(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并全面负责赛场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

(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

(八)主办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或者参赛运动员应当为自己办理保险后方能参赛;

(九)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举办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举办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主办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表(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发放)或主办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二)主办方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或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竞赛规程、筹备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竞赛规程,包括比赛的名称、主办单位名称、承办单位名称、宗旨、竞赛项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参加办法、竞赛办法、竞赛规则、奖励办法等;

(四)比赛主要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五)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报告;

(六)竞赛场地所有人或主管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票务销售或有偿赠送实施方案;

(八)按时、足额兑现奖金的承诺书;

(九)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举办比赛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未经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任何形式的电子竞技国家队。

第十条 举办电子竞技比赛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消防、税务等其它审批手续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主办方应当按照审批登记的要求举办体育竞赛,不得随意变更审批登记内容,因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赛事的,主办方应当向审批机关办理赛事注销手续后,向社会准确发布公告,并依法清理有关债权债务。

第三章 参赛规定

第十二条 参赛运动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参赛单位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必须持全国体总秘书处认可的有效证件,方有资格参加经过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

第十三条 必须按照竞赛规程、竞赛日程所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赛区报到,自觉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装,服装上所有标志和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要求,违者须立即纠正,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十五条 按时参加组委会安排的其它会议等活动。

第四章 竞赛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全国体总秘书处及各级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赛事过程的监管,对赛风、赛纪及裁判员执法等进行检查监督,并视情况指派技术代表对比赛行使监督和仲裁。

第十七条 竞赛实行公平竞争原则,参加电子竞技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电子竞技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严禁使用禁用物品,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在举办电子竞技比赛中,必须使用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正版软件。

第十九条 主办方应当对全国体总秘书处及相关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条 电子竞技赛事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方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与承办方、协办方、场地提供方等有关合作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办方应当积极督促获奖运动员对其应承担的税金在竞赛所在地进行交纳,由主办方代为交纳的,主办方必须提供相关的完税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举办电子竞技赛事,主办方应当通过竞赛审批部门选聘裁判员,并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未经管理部门推荐、选派的裁判员不得承担竞赛裁判任务。主办方不得随意委派他人承担裁判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竞赛结束后15日内主办方应当向审批部门递交比赛的工作总结(包括运动员和裁判员名单)、成绩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电子竞技比赛的主办方和承办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赛事审批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赛事的处罚:

(一)未经竞赛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擅自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不听劝阻的;

(二)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意义和项目内容不一致的;

(四)安全制度和安全责任未落实的;

(五)违背体育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电子竞技比赛的举办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兑现奖金,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协助参赛运动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

法律分析:在国际赛事中,所有400米或以下的径赛项目,必须采用蹲踞式起跑及起跑器。发令员口令为“各就位”(on your marks)、“预备”(set),最后发令枪响。

法律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2部)

(一)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8年6月23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办字〔1998〕245号)

(二)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10日体育总局发布,体科字〔1998〕159号)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

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宣传工作的通知(2014年6月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宣字〔2014〕63号)三、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

(一)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24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07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二条修改为“二、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严格执行武术行业规范,确保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规范使用赛事和活动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武术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二)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10月2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25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马拉松赛事组织机构应当规范使用赛事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马拉松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马拉松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三)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8月7日体育总局发布,体规字〔2018〕8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十五条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体育活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并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活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