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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资金获得的渠道_体育赛事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tamoadmin 2024-07-10
1.体育**的体彩资金2.成都市体育条例3.国有公司举办体育赛事哪里列支4.国家体育运动队领队、主教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自的责权利是怎样的?5.体育产业政府补

1.体育**的体彩资金

2.成都市体育条例

3.国有公司举办体育赛事哪里列支

4.国家体育运动队领队、主教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自的责权利是怎样的?

5.体育产业政府补贴

体育赛事资金获得的渠道_体育赛事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第四十九条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活动。

第五十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视频等信息。

第五章反兴奋剂

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

第五十六条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七条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反兴奋剂机构依法公开反兴奋剂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活动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五十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反兴奋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反兴奋剂技术、设备和方法。

第六十条国家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开展反兴奋剂国际合作,履行反兴奋剂国际义务。

第六章体育组织

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

国家鼓励体育组织积极参加国际体育交流合作,参与国际体育运动规则的制定。

第六十二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地方各级体育总会是团结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三条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六十四条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五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依法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根据章程加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派代表担任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相应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制定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第六十六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

第七章体育产业

第六十九条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扩大体育产业规模,增强体育产业活力,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十条国家支持和规范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服务等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等融合发展。

第七十一条国家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体育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

国家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服务业态,提高体育服务业水平和质量。

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依法享受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第七十二条国家完善职业体育发展体系,拓展职业体育发展渠道,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

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

第七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区域体育产业协调互动机制,推动区域间体育产业资源交流共享,促进区域体育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地方发挥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

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体育产业相关专业,开展校企合作,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形成有效支撑体育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

第七十六条国家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开展体育产业统计监测,定期发布体育产业数据。

第八章保障条件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第七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保障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捐赠财产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七十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

第八十条国家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设施,优先保障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

第八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

第八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

第八十四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

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第八十五条国家推进体育公园建设,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体育公园,推动体育公园免费开放,满足公民体育健身需求。

第八十六条国家鼓励充分、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建设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八十九条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培养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各类体育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展体育专业教育。

第九十条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第九章体育仲裁

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

(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

(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第九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

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代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运动员代表、教练员代表、裁判员代表以及体育、法律专家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具体条件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

体育**的体彩资金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有偿服务形式的经营活动和与体育活动有关的商品经销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经营活动,适用于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及各类民族、民间传统的体育项目。

体育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开办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区、营)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二)体育健身、体育康复活动;

(三)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展览活动;

(四)体育培训、体育技术信息服务、体育科技咨询、集资、赞助以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体育经营活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体育经营活动主管部门,负责华苑产业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

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卫生、环保、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性大,又可能危及人民身体健康或者财产安全的体育经营活动以及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前述具体体育经营项目,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确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凭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 对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申请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本办法所称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保和房管要求的经营场所,其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有必要的资金和必需的设备;

(四)有与其经营项目和规模相适应,并具备相应资格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和地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属于第五条规定的体育经营项目的,还应当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 体育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由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培训,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体育经纪活动。

第十条 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的人员以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须经体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聘请未按前款认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以及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经营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

(二)重视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保证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安全和卫生,防止环境污染;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有悻于社会公德的;

(二)以体育活动名义渲染暴力、*秽、封建迷信的,或、变相的;

(三)以体育活动名义招摇撞骗、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以体育场(馆)和表演场所从事经营的,不得接纳安排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经营性体育竟赛和表演。

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抵制、检举、揭发和申诉的权利。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体育广告的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提倡单位和个人举办有益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经营者,对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为本市体育经营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由政府或者体育经营活动管理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外,体育行政部门可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体育行政部门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环保、卫生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体育条例

体育**的销售总额为体育**资金,由奖金、发行成本费和 收益金三部分组成。具体分配比例为:

奖金

奖金是向取得中奖资格的体育**购买者支付的奖励金。奖金占体育**资金的比例不低于45%。奖金的等级及 金额由地方机构自行安排,但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体育**销售的同时,地方机构须公布中奖办法。中奖办法 应包括中奖说明、奖级划分、中奖名额、奖励形式、开彩时间、地点、 公告媒介、兑奖地点和兑奖期限等内容。

开彩活动要在公共场所公开进行,必须有公证人员现场监督, 开彩的全过程应对群众开放,并可邀请群众代表直接参加,严格遵守开彩规则,杜绝一切舞弊现象。开彩之后,地方机构应及时通过 新闻媒介将中奖号码在其销售区域公告,并提供义务查询服务。 中奖者须持有效的中奖体育**,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兑奖手续。 地方机构和零售商在兑付奖金时,有权对兑奖的体育**进行真 伪鉴定,兑奖者须予以配合。

奖金应以人民币现金兑付,不得以其他有价证券或抵押凭证充抵。有些地区需以实物奖励的,该实物必须是家庭实用、质量良好、市场畅销的名优产品,且其价格计算必须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中间价。

兑奖期限届满,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弃奖,不再予以兑付。 未兑付的奖金全部纳入体育**收益金管理。体育**销售管理 机构应在兑奖期限结束后的一周内,将当期体育**中奖及兑付情况予以公告。

发行成本费

发行成本费是指用于体育**印制、发行、代 销及相关的设施和设备购置、租赁、维护等项目的支出。发行成本 费占体育**资金的比例不得高于25%,其中:(1)体育**的印 制费为4%;(2)国家体委体育**管理中心的体育**发行费为 1%;(3)其余为地方机构发行和零售商代销费。

公益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不同**游戏的种类,提取的固定比例用于国家公益事业的**资金为体育**的公益金。筹集**公益金是中国政府发行、销售**的主要目的。根据2009年开始实施的《**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益金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统一管理,不用于平衡一般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教育、医疗救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1)凡国家体委批准的1994——1995年度大型体育运动会的承 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本地区销售体育**所得 的收益金,由该地区全额留成,全部用作补充大型体育运动会的举 办经费。

(2)其他代理销售体育**的地区所得的收益金,其多数 (70%左右)须交给大型体育运动会的承办省(区、市),用作补充大 型体育运动会的举办经费。

收益金由各级体育**管理机构的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 一管理,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并须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机构须建立完备的财务会计管理体系,财务从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须对体 育**的管理和销售进行审计监督。体育**的发行、销售及有 关经济活动,应接受审计署驻国家体委审计局的抽审和同级政府 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从事体育**管理、发行、销售的人员和直接参与体育**规则设计和生产的人员,不得购买体育**。 电脑体育**销势持续火爆,许多彩民在积极参与的同时,也十分关心数额巨大的**销售收支情况,这是个很敏感的问题。据调查:

截至1998年,已正式批准发行62亿元体育**。中国体育**筹集的资金,50%返还中奖者,20%为发行费用,30%为体育公益金。1998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体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体育**的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中属于以下范围的开支:

1、奥运争光计划

2、全民健身计划

3、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4、城镇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

5、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

6、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事业

7、残疾人事业等

在专门建立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下,公益金通过审计、监督、检查,专项用于体育事业。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中国体育**的公告》披露,截至1996年底,所筹公益金共6.6亿元,其中用于补充大型赛事3.53亿元,用于全民健身计划2.08亿元,剩余公益金0.99亿元将继续用于上述方面,并逐步加大用于全民健身计划的比重。这对于一年接受国家财政拨款事业经费仅4亿元的体育事业来说意义非同一般。

1998年,用近1亿元体育**公益金在全国各地修建的500项全民健身工程相继落成,建设的项目有健身路径、各类球场及活动中心。

经过具体分析,用于返奖的50%销售金包括两部分,一是2%的风险基金,这部分资金是为了应付一些意外风险而专门设立的,如当销售额不足以产生保底的48万元特等奖基金时,就将动用这笔基金补足。另一部分是48%的奖金,这其中又包含几个部分,一是彩民实领的奖金,二是因未开出特、一、二等奖而滚存到下期的积累金。还有一部分由彩管中心代扣代缴的单注奖金超过万元的所得税,按月汇总上交税务部门。最后一部分是调节基金,由无人领取的弃奖和每期按比例计算奖金时不足1元的零头构成。

国家体育总局发行**的费用和收益的这50%也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国家利用发行**而募集的公益金,这部分是30%,这笔奖金奖从遍布各处的基层销售点直接上缴银行,进入各级财政的专用帐户,并由中央、省、地方三级体育部门使用,其用途只能是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各地的全民健身工程和奥运争光计划。例如,成都市一些小区里或公共场所先后出现的一些全民健身设施就是用包括即开型在内的各种体育**的收益修建的。另外20%则是发行**的费用,这其中国家体育总局占5%,各销售点销售的提成8%,销售设备折旧2%。发行费用的构成相当复杂,包括固定资产、广告宣传、设备维护更新、印刷、仓储、人员工资等等,比如当电脑体育**在四川首次亮相时,为第一期开奖投入的广告费就高达250多万元,正是这种广告宣传的立体轰炸,才使四川的彩民们在最短的时间里就熟悉了电脑体育**并积极地投入进来。

从上面的介绍不难看出,电脑体育**的销售情况是一目了然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到,电脑体育**的销售具有相当的透明度。

国有公司举办体育赛事哪里列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四川省体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项体育事业。第三条 体育工作应坚持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以全民健身为基础,开展文明、健康的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培育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各体育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体育活动,并可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分别管理本市该体育运动项目。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体育工作。

本市各类体育协会应按照各自章程,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体育活动。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将体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体育事业经费和体育建设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当地经济发展同步增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体育事业。第六条 本市扶持体育产业发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体育产业,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的体育**公益金,应用于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体育比赛经费不足、体育人才的培训以及当地修建体育场地等体育事业。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安排、合理使用体育**公益金,提高其使用效率,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八条 本市对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际、国内重大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成都籍运动员、教练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体育健身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编制健身规划,宣传、普及体育健身知识,指导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群众喜爱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十条 每年元月一日为本市健身越野跑活动日,每年六月十日为本市健身活动日。第十一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举办一次全市性体育大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性老年人健身运动会。

市和区(市)县应每年举办一次学生体育运动会。

区(市)县应积极举办具有民间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体育健身运动会。第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管理。社区应配备相应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履行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健身技能、组织指导健身活动等职责。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评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在学生体育工作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修建体育场地、配置体育设施和器材;

(二)按规定开设、开齐体育课;

(三)科学安排学生课间操和课外体育健身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四)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五)开展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和体质监测;

(六)建立、完善体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第十四条 在市级以上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达到等级运动员标准的学生,在升学时按规定加分,优先录取。

本市实行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制度。体育考试在升学成绩中的分值由市招生工作机构商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后确定。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在工间、工余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参加体育素质测试,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比赛活动。

本市各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体育健身条件。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群众性体育健身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应积极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体育工作的指导,提高农民体育健身意识,组织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第三章 体育竞技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应成立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配备专兼职教练员,开展体育人才的选拔和训练。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体育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应建立优秀运动员的选拔、培养、输送机制,积极组织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比赛,提高本市运动员体育竞技水平。

国家体育运动队领队、主教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自的责权利是怎样的?

国有公司举办体育赛事列支的经费来源应该是企业自有资金。这是因为,体育赛事是一项商业性质的活动,需要企业自身承担风险和责任,不应该依赖政府财政补贴。企业可以通过赞助商、门票销售、广告宣传等方式筹集经费,支持体育赛事的组织和举办。同时,企业在举办体育赛事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维护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

体育产业政府补贴

领队属于负责球队生活,人员管理 。主教练与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协调员, 领队基本属于俱乐部 而教练属于个人

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1998年机构改革以来,各中心在运动项目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做出了显著成绩。竞技体育的运行机制正在逐步转轨,朝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体育运动发展规律的方面迈进。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运动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未能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规章 制度,管理不到位,行为不规范。为保障体育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中心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现针对当前较突出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运动竞赛的管理

(一) 加强运动员注册和交流中的管理工作

运动员注册是加强运动人才管理、促进运动人才合理流动、规范竞赛秩序的基础,必须本着严肃、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目前运动员注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有的单位和个人规避、违反注册规定,弄虚作假;二是部分中心对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不够严格、细致,有些项目存在较严重的运动员重复注册和错误注册问题。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继续发生,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所管辖项目运动员注册的管理,并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监督单项协会对运动员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为提高运动员注册和交流工作的透明度,中心必织建立各项目运动员注册公示制度,将各个项目运动员的注册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向有关单位公示,各注册单位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异议,由协会就争议作出裁决。具体办法和期限由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在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违反现有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全国比赛的资格;中心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造成错误注册、重复注册等不良后果的,中心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加强竞赛安排的计划性和科学性

近年来,国内外体育赛事不断增加,反映了运动项目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特点。这一方面有利于运动员积累比赛经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但对参赛者而言,也面临着一个逐步适应和磨合的过程,对竞赛组织者而言,则面临着如何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赛事的问题。各中心要提高竞赛计划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制定竞赛计划要符合项目发展规律,有利于项目运动水平的提高。要从实际出发,对赛事数量、时间、规模等科学安排,避免因过多过滥加重参赛单位负担。各项目下年度竞赛计划应当征求全国各有关参赛单位的意见,并报总局审核下发。未列入总局批准的项目年度竞赛计划中正式性比赛的赛事,地方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有选择地报名参加部分比赛。

(三)加强对裁判员的管理和监督

中心应当加强裁判员队伍建设,提高裁判员素质。要建立健全各项目的裁判员管理、选派、监督、惩戒机制,确保竞赛的公平、公正。各中心应当根据新的形势认真审核修订各项目仲裁委员会条 例。全国性比赛必须建立仲裁监督机制,成立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对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复审并做出裁决。

二、加强对训练、竞赛经费的管理

为加强对训练、竞赛经费的管理,总局制定了一系列规章 ,明确了有关训练、竞赛经费划拨、筹集、使用的办法。但是,仍然存在着部分中心违规向地方收取费用的现象。比如收取国家队正式队员的费用,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向集训队队员收取费用,违反规定向地方转嫁竞赛经费负担,未经总局批准擅自向地方下发收费文件等。

(一)加强国家队训练经费的管理

对备战奥运会、亚运会等国际大赛的队伍,各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训、竞赛经费管理的通知》(体经济字〔1999〕165号)以及就每次赛前集训专门制定的经费补助办法,不得以任何名义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凡需要向地方收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总局批准。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向地方收取集训费用的,总局将责令其纠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视情况在下达的年度预算中予以扣减经费。

(二)加强对竞赛经费的管理

中心对总局拨付的竞赛经费,应当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根据赛事性质合理分配。中心应当加强竞赛市场的研究和开发,根据竞赛性质、规模、水平等因素,充分挖掘市场潜力,合理调配使用竞赛经费。对于具有一定市场开发潜力的竞赛,中心可以根据赛事实际情况确定承办条 件,通过招标方式由地方自愿竞标。招标条 件应当公平、公正,遵循市场规律,不得对地方强行指派承办比赛的任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增加地方负担。

三、规范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

教练员、裁判员素质是关系到提高运动队运动技术水平、保证公平竞赛的重要因素,因此,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多年来受到各级体育部门的重视,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计划性不强、培训内容不系统、培训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各中心应认真研究和改进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

(一)严格遵循分级管理和培训的原则

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培训,中心原则上负责高级教练员、裁判员培训与考核,其他级别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由地方负责。如果一个地区内参加地方培训的人数过少,或因其他条 件所限,不同地区可以协商共同举办相应级别的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也可以由中心集中举办中、初级培训班。中心集中举办的培训,只能按有关规定收取必要费用,不得借机超额收费。

(二)加强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的计划性和系统性

中心所辖各项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对培训时间、周期、内容、组织形式等作出规定,并编制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和教材,提高培训工作的计划性和系统性。上述文件应当向总局备案。

四、规范中心和单项协会的收费和处罚行为

在一些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程度不同的违章 收费或罚款。比如有的项目运动员注册费的收取超出总局规定标准;竞赛仲裁费的收取尺度不一致;有的协会对会员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未严格依据有关规定执行,个别单位不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造成不良影响,也给地方工作带来不便。收费和罚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

(一)规范注册费用的收取

总局在《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费用收取标准,即对第一次注册的运动员收取注册费却元,对不变更代表单位只办理确认手续的运动员,不得收取费用。各中心应当严格执行规定,不得超标准收取费用。中心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总局规定不一致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二)规范仲裁费用的收取

在体育比赛中提出仲裁,仲裁费原则上由提出申诉的一方承担并可预先支付,但是,对于申诉方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应当对预付的费用予以全部或部分退还。由于各运动项目情况有所不同,仲裁费用标准不作统一规定。各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从维持仲裁工作支出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明确、合理的仲裁费用收取标准和收取方法,不得借机收取超出工作成本的高额费用,不得通过抬高仲裁费用阻碍参赛者提出仲裁。

(三)规范罚款行为

单项运动协会根据章程对违反规定的会员单位和个人进行的罚款,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否则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四)中心、协会的任何收费、罚款所得应当纳入中心财务,

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坐收坐支,严禁私分。五、加强国家队运动员从事广告、商业比赛活动及收入的管理运动员从事商业性广告活动,是开发体育无形资产、拓宽体育资金来源的手段之一。为加强对运动员从事商业性广告活动的管理,原国家体委、国家体育总局曾先后发出体计财产字〔1996〕505号、体计财产字〔1998〕222号2个文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仍然存在着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广告活动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有的广告内容与运动员身份不相称,有的广告收入分配不合理等。为规范运动员广告活动,中心要根据总局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对运动员广告行为的引导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运动队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通过广告活动增强运动员的祖国培养意识和为国争光意识,使之成为宣传体育事业、树立运动员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防止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的滋长。

(二)中心要对运动员广告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监督运动员从事商业性广告活动应当经所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批准,并由协会通过合法的广告中介机构办理;广告内容和形式要努力体现我国体育健儿朝气蓬勃、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运动员不得从事有损运动员身份、与行业特点不相称的广告宣传活动,任何体育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使用运动员形象为烟草、酒类产品做广告。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图像做广告。

(三)运动员广告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我国运动员的成长凝聚着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心血,因此,运动员商业性广告收入的分配应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使中心与地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体现。原则上应当按照运动员个人50%、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15%、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项目发展基金15%、运动员输送单位20%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国家队运动员参加大奖赛以及各种商业性比赛的奖金、收入,也应当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内外有奖比赛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体人字〔1996〕519号),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50%,项目协会奖励基金或发展基金30%,运动员、教练员所在省(区、市)10%,10%上缴体育总局。

六、规范中心的市场开发活动

随着竞赛市场的不断发育,各中心利用自身无形资产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对有效筹集项目发展资金、扩大项目社会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个别中心在市场开发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情况,比如产权观念不强,合同意识淡薄,有的中心直接使用或擅自允许他人以总局、中国奥委会等名义从事开发活动;一些重大合同项目未经总局批准;对合同审查不严,很多合同不规范,一些中心甚至完全由对方拟订合同,造成中心乃至总局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上述问题必须引起各中心的高度重视。

(一)由中国奥委会统一组团参加的大型国际体育比赛,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服从中国奥委会的整体商业开发计划,不得擅自使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等名称和标志进行商业开发和广告宣传活动。

(二)中心应当加强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对市场开发活动中合作期限长、标的大、影响大的项目,应当认真论证,并报总局审查批准。

(三)强化合同意识,注重合同质量卢中心工作人员要加强合同法知识的学习,增强拟订、审查、履行合同的能力。中心对合同中的内容要认真研究,确保合同严密、具体、清晰,重要内容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七、加强对专业体育器材服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对体育器材和用品质量、性能的监督,对提高运动成绩、保障运动员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全国性竞赛的安全和公正,部分中心在加强体育器材和用品质量监督方面做了一些必要的工作,但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审定标准不健全、审定程序不规范、任意要求地方使用指定产品等情况,对此应予以充分重视。

(一)全国性体育竞赛以及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竞赛使用的体育器材和用品,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并经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审定。根据项目自身情况和有关体育组织的规定,对全国性体育竞赛的器材、用品有特殊要求或需要进行统一指定的,根据严格、规范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对所辖项目全国性比赛使用的器材和用品组织评审。

(二)中心对体育器材和用品的评定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经评审确定用于全国性比赛的器材用品,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避免因频繁更换而加重各级训练单位的负担。

(三)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规定和竞赛技术规则要求,参赛运动员可以自带器材、用品的,在器材和用品的质量、性能恒定以及不影响比赛秩序的前提下,应当允许运动员自带器材用品。

(四)地方体育部门和训练单位用于日常训练的器材、用品,由地方自行确定。中心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可以推荐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器材、用品,但不得强行要求地方使用。

八、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提高中心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进行了可贵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使中心在运动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方面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但同时必须看到,中心和协会的制度建设还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体育运动发展的需求,一些单位依法管理体育事业的意识和水平还有待于增强,主要表现在:一些中心(协会)尚未建立比较全面的管理规范,有的工作无法可依,随意性大;有的单位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总局制定的规章 制度了解不够、重视不够,没有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甚至违规操作;个别单位现有规章 制度质量不高,内容与实际情况或现有规定不符,程序不严密,漏洞较多,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疑义,引发纠纷等。

制度建设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是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发展的保证,也是增加管理工作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的需要,各中心务必高度重视规章制度的建设工作。

(一)各中心要牢固树立"依法治体"的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管理水平。要将制度建设作为搞好中心管理的首要工作来抓,认真发现和总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使中心各项工作都能在制度中找到依据,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对已有的规章 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和合理化;对制度建设中的空白点,要认真研究并予以填补。

(二)各中心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有关中心管理的各项规章 制度,杜绝有法不依,各行其是。对中心制定的与国家法规政策不符、与总局规章 相违背的制度文件,应当尽快清理和废止。

九、各中心领导应当以身作则,同时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在严重违规行为中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领导,总局将视具体情况予以行政处分。

01

支持创建各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

一、支持对象

工商登记、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等均在温江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企业,投资机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及体育产业项目的运营机构。

二、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温府办发〔2020〕2号)第1条。

三、申报条件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被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或示范项目。

四、支持标准

1.被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被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被评为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被评为省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被评为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被评为市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申报材料

1.诚信申报承诺书;

2.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或示范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说明

1.企业获得较低档次奖励后,如继续获评更高档次示范单位或示范项目的,可申请补足已获得奖励与更高档次奖励之间的差额;

2.本条政策不受地方经济贡献限制。

七、政策咨询

区文体旅局规划与产业发展科:

028-82668110

区企业服务中心:

028-82668503

02

既有建筑和闲置空间建设体育设施补贴

一、支持对象

工商登记、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等均在温江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企业,投资机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及体育产业项目的运营机构。

二、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温府办发〔2020〕2号)第5条。

三、申报条件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利用城市公园、社区闲置空间、郊野户外、公共绿地等资源建设达到国家体育设施建设标准的体育设施,在建成投运后,经体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并承担公益职能。

四、支持标准

给予体育设施建设总额的20%,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扶持金额的计算方式:按建设实际投入金额×20%。

五、申报材料

1.诚信申报承诺书;

2.承担公益职能佐证材料;

3.建设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工程预算、装修协议、竣工验收报告);

4.带防伪二维码的建设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必须包含:发票及发票汇总清单)。

六、其他说明

(一)体育设施建设费用可包含:

1.用于建设附属建筑的成本,如卫生间、小卖部、饮水处等;

2.以向群众提供服务为目的建设或购买设施设备的投入,如智能设备、电视机、电子系统等;

3.上述所有建筑、设施、设备的成本核算需以合法的发票为准,仅有收据不能通过审核获得补贴。

(二)承担公益职能的要求及佐证资料:

1.每年不低于300小时对外公益服务时长;

2.建立并提供明晰可查的公益服务台账;

3.承担公益性活动的真实记录(活动方案、总结、照片、宣传报道)。

(三)本条政策不受地方经济贡献限制。

七、政策咨询

区文体旅局规划与产业发展科:

028-82668110

区企业服务中心:

028-82668503

03

新建体育设施或提升改建的体育场馆补贴

一、支持对象

工商登记、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等均在温江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企业,投资机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及体育产业项目的运营机构。

二、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温府办发〔2020〕2号)第6条。

三、申报条件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的体育设施、体育场馆,达到国家体育场馆建设标准,在建成投运后,经体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并承担公益职能。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提升改建的体育场馆,提升改建部分达到国家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或被相关行业机构认定合格可交付使用。

四、支持标准

予以建设总额的(含设计费用等)15%,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扶持金额的计算方式:按建设实际投入金额×15%。

五、申报材料

1.诚信申报承诺书;

2.建设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建设方案、工程预算、装修协议、竣工验收报告);

3.承担公益职能佐证材料;

4.带防伪二维码建设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包含:发票及发票汇总清单)。

六、其他说明

(一)建设费用含:

1.用于建设配套设施的成本,如卫生间、小卖部、饮水处等;

2.以为群众提供服务为目的建设、购买的设备,如智能设备、电视机、电子系统等;

3.上述所有建筑、设施、设备的成本核算需以合法的发票为准,仅有收据不能通过审核获得补贴。

(二)承担公益职能的要求及佐证资料:

1.每年不低于300小时对外公益服务时长;

2.建立并提供明晰可查的公益服务台账;

3.承担公益性活动的真实记录(活动方案、总结、照片、宣传报道)。

(三)本条政策不受地方经济贡献限制。

七、政策咨询

区文体旅局规划与产业发展科:

028-82668110

区企业服务中心:

028-82668503

04

支持职业体育俱乐部参与全国职业联赛

一、支持对象

工商登记、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等均在温江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企业,投资机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及体育产业项目的运营机构。

二、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温府办发〔2020〕2号)第8条。

三、申报条件

落户成都市温江区,每年参与全国职业联赛的职业俱乐部。

四、支持标准

每赛季给予俱乐部运营成本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扶持金额的计算方式:按运营成本×50%。

五、申报材料

1.诚信申报承诺书;

2.参与全国职业联赛的赛事章程、秩序册;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纳入运营成本核算的相关票据、报表;

4.带防伪二维码的俱乐部运营成本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包含费用构成及费用清单、发票)。

六、其他说明

(一)可计入俱乐部运营成本的支出可包含:

1.选手、工作人员工资等劳务支出;

2.训练器材、设施、装备支出;

3.选手、工作人员交通食宿支出;

4.训练场地租赁、建设费用;

5.其他运营支出佐证材料。

(二)本条政策受地方经济贡献限制。

七、政策咨询

区文体旅局规划与产业发展科:

028-82668110

区企业服务中心:

028-82668503

05

体育服务综合体补贴

一、支持对象

工商登记、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等均在温江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企业,投资机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及体育产业项目的运营机构。

二、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温府办发〔2020〕2号)第13条。

三、申报条件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推进体育与文化、旅游、康养、教育、互联网、金融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体育消费新业态,延伸体育消费产业链,拓展发展空间的体育服务综合体。

四、支持标准

根据由温江区文体旅局出台的《成都市温江区体育综合服务体评定管理办法》,对体育服务综合体的资格进行认定和评分,按照评分标准,80分以下不给予补贴,80—84分可获得20万补贴,85—89分可获得30万补贴,90—100分可获得50万补贴。

五、申报材料

1.诚信申报承诺书;

2.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体育服务综合体认定评分证明。

体育综合体认定材料:

1.基本情况报告(包含申报单位及申报体育综合体的简介,基本情况、发展规划、经营项目、服务设施、资金投入、组织管理、经济及社会效益、获得表彰及荣誉等方面情况);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涉及经营的前置、后置审批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3.近1年税务行政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4.成都市温江区体育综合体项目评定申请表;

5.体育综合体项目评定申请表内容(规模、业态、交通、设施、接待人数、赛事情况、体育服务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的佐证材料;

6.温江体育综合体评定评分表。

六、其他说明

1.本条政策受地方经济贡献限制;

2.成都市温江区体育综合服务体评定管理办法见附件。

七、政策咨询

区文体旅局规划与产业发展科:

028-82668110

区企业服务中心:

028-82668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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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体育综合服务体

评定管理办法

凡在成都市温江区内以大中型体育场馆、城市商场、旅游景区为基础,突出体育服务的主要功能体育与文化、旅游、康养、教育、互联网、金融等多种产业融合发展的,打造体育消费新业态,延伸体育消费产业链,拓展发展空间体育产业聚集区和城市功能区,均可申请温江体育综合体评定。

评定由温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牵头成立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由协会、专家代表、行政人员、社会公众组成。

为便于实际操作,本办法将体育综合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进行评估认证,分别是:

A型:体育场馆型体育综合体;

B型:商业中心型体育综合体;

C型:旅游景区型体育综合体;

如有其它类型体育综合体,可参照上述三种标准执行。

申报单位申请评定温江体育综合体等级,应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体育综合体基本情况报告、情况说明及其他必要的文字、及影像材料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及申报体育综合体的简介,包括基本情况、发展规划、经营项目、服务设施、资金投入、组织管理、经济及社会效益、获得表彰及荣誉等方面情况);

(二)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涉及经营的前置、后置审批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三) 近1年税务行政部门出具的税单或缴税证明;

(四) 反映体育综合体基本情况、经营项目、服务设施以及特色特点的影像资料;·

(五) 其它有关经营情况的材料。